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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股份和現金分紅新規修訂要點

為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推動上市公司重視回購、實施回購、規范回購,積極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證監會于2023年12月15日修訂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步修訂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以下統稱《自律監管指引——回購股份》)
同日,為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態化分紅機制,提高投資者回報水平,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下簡稱《現金分紅指引》),以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以下簡稱《章程指引》),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規范運作指引,明確操作性要求。

01

《回購規則》修訂要點
2022年10月14日,證監會聯合滬深證券交易所擬對回購股份相關規則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隔一年多,回購股份新規正式落地。
(一)提高回購便利度
1.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
《回購規則》第二條,將“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0%”,降低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觸發門檻,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購手段維護企業價值、向市場傳遞積極信號、保護投資者利益。
同時“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情形增設“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作為觸發條件之一,增加回購便利。

修訂前

修訂后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盤價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

《回購規則》第八條,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已滿六個月”。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縮短新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時間的限制,新上市公司擬實施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且回購股份用于減資的,不受前述上市期限的約束。
3.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
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本次《回購規則》直接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刪除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要求,有效解決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無法回購的現實問題,減少回購區間限制。

修訂前

修訂后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在下列期間不得實施:

(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在下列期間不得實施:

(一)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本次修訂后提升了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計劃的便利性,但監管部門亦加強回購交易監控機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上市公司在實施回購過程中仍需注意內幕信息的管控,避免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4.增加每日可回購時段,放寬每日可回購數量
《回購規則》第三十條,將原限制收盤前半小時不得回購交易申報,調整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證券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修訂前

修訂后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

同時,滬深證券交易所在《自律監管指引——回購股份》中刪除了“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指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的限制條款。
(二)明確股份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
《回購規則》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時實施股份回購和股份發行行為,本次修訂后明確界定“實施股份回購行為”和“實施股份發行行為”的范圍,即“實施股份回購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后,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實施股份發行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自向特定對象發送認購邀請書或者取得注冊批復并啟動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之日止的股份發行行為。
(三)不再要求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
根據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規定,不再要求獨立董事就回購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四)統一回購進展披露時限表述
《回購規則》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將原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發生之日起“三日”統一調整為“交易日”,放寬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時限。

修訂前

修訂后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

(三)在回購股份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三)在回購股份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


(五)健全回購約束機制

本次新規落地后,證監會鼓勵上市公司形成回購機制性安排,增設《回購規則》第四條,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股份回購的觸發條件、回購流程等具體安排。
同時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下的董事會義務,在觸及相關條件時,增設《回購規則》第十條,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于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的意見和訴求。

02

《現金分紅指引》和《章程指引》修訂要點
基于持續穩定的分紅有助于增強投資者回報,推動樹立長期價值投資理念,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023年10月20日,證監會聯合滬深證券交易所對現金分紅系列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后的《現金分紅指引》和《章程指引》正式落地,意在通過監管手段推動和指引上市公司增強分紅意識、培育分紅習慣。
(一)《現金分紅指引》修訂要點
1.鼓勵增加現金分紅頻次,簡化中期分紅程序
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現金分紅指引》第七條,允許上市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時,可審議批準下一年中期現金分紅的條件、比例上限、金額上限等。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下一年中期分紅上限不應超過相應期間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2.增加不分紅的公司披露內容 
《現金分紅指引》第八條,對未進行現金分紅的,除披露具體原因外,還要披露下一步為增強投資者回報水平擬采取的舉措等。
同時,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步在規范運作指引中修改上市公司不分紅和分紅不達標的信息披露內容,具體如下:

未分紅或分紅不達標情況

應披露信息內容

1、上市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潤均為正值且報告期內盈利,不進行現金分紅或者現金分紅總額低于當年凈利潤30%的。【深主板6.5.5

2、上市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潤均為正值且報告期內盈利,不進行現金分紅或者最近三年現金分紅總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創業板7.7.6

3、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母公司報表中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者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與當年凈利潤之比低于30%的。【滬主板6.5.6/科創板7.3.5

(一)結合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償債能力、資金需求等因素,對不進行現金分紅或者現金分紅水平較低原因的說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潤的預計用途以及收益情況;

(三)公司在相應期間是否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現金分紅決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為增強投資者回報水平擬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為負值但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為正值的,公司應當在利潤分配相關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實施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公司為增強投資者回報水平擬采取的措施。

非金融業上市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潤均為正值且報告期內盈利(滬主板/科創板:非金融業/科創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母公司報表中未分配利潤為正),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其他流動資產(待抵扣增值稅、預繳稅費、合同取得成本等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資產除外)等財務報表項目核算及列報金額合計占總資產的50%以上,不進行現金分紅或者現金分紅總額低于當年凈利潤50%的。【深主板6.5.6/創業板7.7.7/滬主板6.5.7/科創板7.3.9

1、公司應當在披露利潤分配方案的同時,結合前述財務報表列報項目的具體情況,說明現金分紅方案確定的依據,以及未來增強投資者回報水平的規劃。【深主板6.5.6/創業板7.7.7

2、應當在利潤分配相關公告中,結合前述財務報表列報項目的具體情況,說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的依據,以及未來增強投資者回報的規劃。【滬主板6.5.7/科創板7.3.9


3.加強對超出能力分紅情形的約束
《現金分紅指引》第十四條,存在超出能力分紅損害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監管機構亦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修訂前

修訂后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證券監管機構應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規定制定明確的股東回報規劃;

(二)未針對現金分紅等利潤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報告或其他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四)章程有明確規定但未按照規定分紅;

(五)現金分紅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明確的股東回報規劃;

(二)未針對現金分紅等利潤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報告或者其他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四)章程有明確規定但未按照規定分紅;

(五)超出能力分紅損害持續經營能力;

(六)現金分紅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

如何判斷上市公司屬于超出能力分紅的情形,滬深證券交易所規范運作指引亦對此作出進一步補充,增加上市公司如若存在“(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實施現金分紅的;(二)報告期末資產負債率超過80%且當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現金分紅金額超過當期凈利潤50%的(深主板、滬主板及創業板金融業上市公司除外)。”情形的,應當根據公司盈利能力、融資能力及其成本、償債能力及現金流等情況披露現金分紅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導致公司營運資金不足或者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監管部門可通過上市公司以往披露財務數據情況,以及本次披露的具體內容進一步問詢并判斷是否存在超出能力分紅損害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4.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監管重點關注
除對于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引導其提升分紅水平、增強投資者回報外,本次修訂還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占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較低資產負債率較高且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不佳但存在大比例現金分紅情形的公司保持重點關注,具體重點關注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中沒有明確、清晰的股東回報規劃或者具體的現金分紅政策的,重點關注其中的具體原因,相關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等;
(2)公司章程規定不進行現金分紅的,重點關注該等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是否進行了充分的自我評價等;
(3)公司章程規定了現金分紅政策,但無法按照既定現金分紅政策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重點關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了具體原因,相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等;
(4)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期內有能力分紅但不分紅尤其是連續多年不分紅或者分紅占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較低的,以及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占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較低的,重點關注其有關審議通過年度報告的董事會公告中是否詳細披露了未進行現金分紅或者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原因,相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持續關注留存未分配利潤的確切用途以及收益情況,是否按照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決策提供了便利等;
(5)上市公司存在現金分紅占當期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比例較高等情形的,重點關注公司現金分紅政策是否穩定。其中,對于資產負債率較高且經營性現金流不佳的,重點關注相關決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會對生產經營、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是否存在過度依賴新增融資分紅的情形,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勤勉盡責,是否按照規定為中小股東參與決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顯不合理或者相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決策等情形。
5.除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強制性規定
結合獨立董事制度改革,在《現金分紅指引》中刪除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強制要求,將原第六條規定“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調整為“獨立董事認為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東權益的,有權發表獨立意見。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獨立董事的意見及未采納的具體理由,并披露。”同時在《現金分紅指引》中刪除了其他獨立董事發表意見條款。
6.刪除對虧損公司回購的限制
《現金分紅指引》第十一條,明確“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的情形下回購股份”,刪除了對虧損公司的限制。
(二)《章程指引》修訂要點
《章程指引》相關條款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鼓勵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頻次,引導形成中期分紅習慣,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加“鼓勵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增加現金分紅頻次,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同時,《章程指引》還增加對中期分紅的完成時限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根據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下一年中期分紅條件和上限制定具體方案后,須在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細化分紅政策。《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六條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應當為【具體政策】。其中,現金股利政策目標為【穩定增長股利/固定股利支付率/固定股利/剩余股利/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其他】。當公司【最近一年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或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落的無保留意見/資產負債率高于一定具體比例/經營性現金流低于一定具體水平/其他】的,可以不進行利潤分配。
鑒于近期重磅新規接連落地,政策便利度的持續提升能夠幫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結合自身情況、積極采取措施,提振市場信心,上市公司董辦亦注意后續需根據新規要求陸續完善公司內部制度,保持與新規制度銜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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