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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交易所對董事、監事個人監管情況分析

隨著近幾年監管不斷收緊以及新規的不斷出臺,證券市場監管對上市公司履職人員提出了更嚴、更高的要求。在當前監管形勢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更應當明確所承擔的職責以及規則所提出的履職要求,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點,盡可能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本文歸納整理2023年滬深交易所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不含違規期間兼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下同)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監管函、監管警示)以及紀律處分(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外發行人信息披露境內代表)情況,以期幫助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了解高頻違規事項、提示潛在履職風險。

2023年共104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被予以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其中包含59家滬主板上市公司、22家深主板上市公司、15家科創板上市公司以及8家創業板上市公司。針對董事、監事的違規行為,滬深交易所共采取自律監管措施71次紀律處分58次(通報批評36次、公開譴責21次、公開認定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外發行人信息披露境內代表1次)。涉及的違規事項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任職規范、資金占用、對外擔保、關聯交易、財務資助。各類違規事項監管頻次及被監管人次如圖1、圖2所示:

圖1

圖2
下面,本文將分別對深交所和上交所的監管情況進行介紹。

一、深市監管情況

深交所對董事、監事的監管頻次相較于上交所來說較低,監管人次也較少。2023年全年深交所共實施自律監管措施14次,通報批評10次,公開譴責11次。涉及非獨立董事35人次,獨立董事28人次,監事39人次。違規事項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對外擔保、財務資助、資金占用、任職規范、關聯交易。各類違規事項監管頻次及被監管人次如圖3、圖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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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

2023年度,深市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違規情形導致董監被監管的案例中,僅有兩例涉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其余均為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規所致。
其中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收入及利潤、通過虛構交易等方式虛增資產、會計差錯、虛假披露實際控制人等)、重大遺漏(未完整披露預計負債、對外負債、或有負債)以及未按照規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兩例涉及未及時披露臨時公告的監管案例如下:
案例1CYT002477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
深交所于2023年8月22日對CYT時任董事候某予以公開譴責,由于侯某知悉上市公司2018年度部分訴訟事項,同時候某作為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訴訟事項的被告人,對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事項負有重要責任。
案例2:XYKJ300472未及時將重大進展告知上市公司
深交所于2023年9月13日對XYKJ董事王某出具監管函,由于王某作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時將控股子公司收購事項的重大進展告知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有主要責任。
綜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應當關注定期報告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編制錯誤或者遺漏,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是否發生大幅波動及波動原因的解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異常情況,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報告期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影響公司未來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和不確定性因素等,并依法對定期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其次,董事、監事若作為上市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當事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知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應立即告知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違規情形主要包括短線交易、窗口期交易及未按規定在股份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披露減持計劃。
針對短線交易,深交所共實施自律監管措施(監管函)3次,通報批評1次,涉及非獨立董事2名,獨立董事1名,監事1名。除THHD(002366)董事買入、配偶賣出共同構成短線交易外,其余均為董事、監事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單獨實施短線交易導致董事、監事被監管。從上述情形可看出,董事、監事應當熟悉和了解規則對于董事、監事以及其直系親屬股票交易的限制,在提升自身合規意識的同時,也督促相關人員合規進行股票交易,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同時需注意監管部門在判定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否構成短線交易時,將合并計算本人持有、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以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例如在六個月內母親買入、父親賣出亦構成短線交易。
從短線交易整體監管情況來看以自律監管措施為主,如違規行為涉及的金額較大則可能被予以紀律處分。具體可參考下述案例。
案例3:LKFW002413配偶實施短線交易,董事被予以通報批評
公司非獨立董事伍某東配偶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2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LKFW股票4,274,200股,成交金額2,187.52萬元;于2022年9月23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入LKFW股票1,474,200股,成交金額751.92萬元。2023年1月9日深交所對伍某東予以通報批評。
除短線交易外,深交所還針對未按規定在股份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披露減持計劃,對兩名非獨立董事出具監管函。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監事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除需提前15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外,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若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者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除短線交易以及未進行減持預披露外,深交所針對窗口期交易實施自律監管措施1次,涉及非獨立董事1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股份變動管理》第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三)對外擔保、財務資助、資金占用及關聯交易

針對對外擔保、財務資助、資金占用及關聯交易違規事項,深交所共對9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予以自律監管措施(1次)和紀律處分(通報批評4次,公開譴責5次)。其中,除3家已退市的公司連續多年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同時存在違規擔保、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違規財務資助或資金占用以及財務造假)、內控及規范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外,其余6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被監管的原因主要為具體實施、參與或審批了違規行為。
案例4*STHT000616關聯交易及關聯擔保未及時披露
公司監事陶某兼任公司合規法務部總經理,知悉并參與審批了應披露的關聯擔保及關聯交易,導致公司未及時披露及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完整披露上述擔保事項及關聯交易事項,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深交所于2023年8月4日對監事陶某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
案例5STLT300555資金占用
公司監事會主席黃某欽、監事王某以預付貨款、對外股權投資或支付投資誠意金的名義,通過多個中間方將公司資金劃轉至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企業,具體實施和參與資金占用并故意隱瞞公司實際資金流向,未能督促公司依法規范運作,未能保證公司建立并執行有效的資金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勤勉盡責,對前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于2023年5月10日對監事黃某欽及王某予以公開譴責。
案例6RKKJ300290未審議及披露對外擔保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時任董事崔某田與陳某、丁某偉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公司及公司原控股股東GKSY為上述投資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15,000.00萬元。2021年7月21日,公司與崔某田、ZHCM簽訂《協議書》,約定公司為崔某田對ZHCM1,520.00萬元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公司未對上述擔保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時任董事崔某田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上述兩筆違規擔保負有責任。深交所于2023年10月16日對崔某田予以通報批評。
案例7RYJT002193未審議及披露關聯交易
公司時任監事楊某作為公司關聯方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21年公司與該關聯方購買紗線,關聯交易金額13,600萬元,占公司2020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5.11%,公司未就上述關聯交易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時任監事楊某對上述關聯交易違規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于2023年10月10日對楊某予以通報批評。
綜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應當持續學習和了解證監會和交易所出臺的相關規則,了解和熟悉公司事務,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規范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建立并執行有效的內部制度制度,同時需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

(四)任職規范

深交所共針對任職規范相關的違規事項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兩次,涉及兩名獨立董事。
案例8STRQ002267 獨立董事同時在超過5家公司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不符
2020年7月14日,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第五屆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董事會提名田某為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后,田某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至今。田某被董事會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時,存在同時在超過5家公司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但其在披露的《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中聲明“本人不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與事實不符。深交所于2023年7月14日對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提名人)和田某出具監管函。
目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下簡稱《主板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下簡稱《創業板規范運作指引》)附則中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與承諾》《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與承諾》僅要求提名人和候選人對“擔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不超過三家”作出聲明和承諾,并未要求對“不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作出聲明與承諾,規則亦未對此情形進行限制,但獨立董事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案例9JNHG002226 獨立董事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
公司獨立董事張某梅在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間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不符合獨立性要求,違反了《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中關于“本人不在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承諾,且未及時將該任職情況告知上市公司。深交所于2023年8月22日對張某梅出具監管函。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證監會于2023年8月1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及《主板規范運作指引》《創業板規范運作指引》第三章、第五節中關于獨立董事任職管理和行為規范的規定,以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滬市監管情況

上交所對董事、監事的監管頻次相較于深交所來說較高,監管人次也較多。2023年全年上交所共實施自律監管措施57次,通報批評26次,公開譴責10次,公開認定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外發行人信息披露境內代表1次。涉及非獨立董事71人次,獨立董事107人次(其中約32%為擔任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的獨立董事),監事41人次。違規事項與深市類似,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股票交易、任職規范、對外擔保、財務資助、資金占用以及關聯交易。各類違規事項監管頻次及被監管人次如圖5、圖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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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違規(未披露業績預告、未按規定期限披露業績預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不準確且更正不及時)、定期報告披露違規(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未按照規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發行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以及其他信息披露違規。各類信息披露違規事項的監管頻次以及被監管人次如圖7、圖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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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圖8可看出,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違規被監管對象均為擔任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的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作為財務會計事項的主要督導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確保公司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的及時、準確披露。另外需注意,在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違規中約53%為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且更正不及時。關于業績預告更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滬主板《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2號——業務辦理》之《第六號 定期報告》規定“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不能晚于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即1月31日前)。上市公司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時更正的,應當在發現差異后第一時間披露更正公告。否則,可能被認為更正披露不及時。”建議科創板也參考上述規定,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
關于其他信息披露違規,為上交所針對SCJD(603109)股權激勵信息披露不準確對時任監事李某英予以通報批評,主要因為李某英負責名單核查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股權激勵違規負有主要責任。

(二)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違規主要包括短線交易、窗口期交易以及其他股票交易違規,具體監管頻次、被監管人次如圖9、圖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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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因短線交易被監管的15名董事、監事中,14名是由于直系親屬短線交易被監管,1名為非獨立董事本人進行短線交易被監管。
窗口期交易需注意,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窗口期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具體可參考下述案例:
案例10JZGF600446 窗口期交易
公司時任董事趙某于2023年3月17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公司股票1,020,4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11%,成交金額為13,326,483元。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原預約公告日為2023年4月13日,后推遲至2023年4月18日披露。趙某在原預約年度報告公告日前30日內賣出公司股票的行為,構成定期報告窗口期違規減持。上交所于2023年7月7日對趙某出具監管函。
除上述違規情形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還應注意,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具體可參考下述案例:
案例11LYGF603729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賣出全部所持公司股份
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李某華系公司第五屆監事會主席,第五屆監事會任期為2020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李某華于2022年6月29日離任。李某華離任時持有公司股票合計2.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3%。2023年1月16日至18日,李某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競價交易系統減持公司股票2.8萬股。此后,李某華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李某華作為公司時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賣出全部所持公司股份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要求。上交所于2023年6月8日對李某華予以監管警示。

(三)任職規范

2023年度,上交所董事和監事任職規范違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董事未出席董事會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監管警示兩次);
2.董事或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提交表決票、棄權、或投反對票,未按規定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監管警示4次,通報批評1次);
3.監事未參加定期報告監事會審議會議,未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確認意見,于年報披露當日補充簽署年報審核確認意見(通報批評1次)。
第1項違規情形分別涉及兩家上市公司的三名獨立董事(未出席董事會1次)和一名非獨立董事(未出席董事會3次)。關于董事出席相關會議的規定可參考下表:
滬主板
科創板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會議。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
獨立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會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解除該獨立董事職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董事1年內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少于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議,就其是否勤勉盡責作出決議并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董事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關于第2、3項違規情形,滬主板和科創板均明確規定:
1. 董事應當依法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不得委托他人簽署,也不得以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與審計機構存在意見分歧等為理由拒絕簽署
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或者對定期報告內容存在異議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并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
2.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監事會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并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

(四)資金占用、對外擔保、關聯交易、財務資助

從監管情況來看,與深市類似,滬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因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違規關聯交易、違規財務資助被監管主要由于其知悉相關違規事項或為違規事項的相關方。因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應當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避免直接或被動參與違規行為。
綜上所述,相對于上市公司、董事長以及董事會秘書、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被監管的頻次較低。但基于近幾年監管形勢不斷趨于嚴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應當密切關注證監會和交易所出臺的新規,提升合規意識,明確自身的職權和責任,勤勉盡責,合規履職,以規避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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