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讓他山咨詢帶大家快速看一下本次修訂的要點:
一、嚴格規范大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減持行為
1. 從嚴做好大股東減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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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大股東認定應當將股東證券賬戶與其通過轉融通出借但尚未歸還或通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賣出但尚未購回的該公司股份數量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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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以及單個股東持股比例不到5%,但與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應遵守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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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第一大股東應當遵守本指引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的規定,但是持股比例低于5%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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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對于持股5%以上的股東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之日起的90日內,沿用原監管問答的要求,規定仍需遵守大股東二級市場減持的相關規定等。同時,明確大股東涉及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違法違規情形的,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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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2023年9月26日發布的業務通知要求,強調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情形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披露減持計劃并實施二級市場減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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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上市公司涉及違法違規情形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
二、強化減持的信息披露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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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預披露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大股東、董監高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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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減持計劃的時間區間由最多6個月調整為最多3個月。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計劃中明確說明是否存在《指引》規定的不得披露減持計劃、不得實施減持的情形。
三、切實防范繞道減持
1. 防范利用“身份”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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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解散分立等情形下的減持規則,要求股份過出方、過入方應當在股份過戶前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事項,上市公司應當督促股份過出方、過入方商定并披露減持額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應當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確定后續減持額度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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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應當合并計算判斷大股東身份,在股份過戶后持續共同遵守本指引關于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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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監高因離婚分割股份后進行減持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在該董監高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各自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5%,并應當持續共同遵守本指引關于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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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合計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解除一致行動關系的,解除后的6個月內應當共同遵守大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
2. 防范利用“交易”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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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后的6個月內,受讓方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還應當繼續遵守《指引》關于大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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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明確因司法強制執行、股權質押、融資融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違約處置等導致股份減持的,應當根據不同的減持方式分別適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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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董監高被人民法院通過二級市場強制執行的,在收到相關執行通知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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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贈與導致減持股份的,參照適用《指引》關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
3. 防范利用“工具”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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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大股東、董監高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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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股東、董監高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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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股東持有股份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融通出借、融券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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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股東因認購或申購ETF減持股份的,參照適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