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績說明會
板塊 |
業績說明會相關規定 |
滬主板 |
根據《關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十一)上市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在本次年報披露后及時召開業績說明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公告格式》《第三十五號 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公告》
現金分紅比例低于30%,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后、年度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前,召開上市公司業績說明會,就相關事項與媒體、股東特別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機構投資者、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及時答復媒體和股東關心的問題。 |
科創板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8.6 本所鼓勵科創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年度股東大會登記日前根據自身情況召開業績說明會。如針對年度凈利潤較上一年度大幅變動且受到市場高度關注或質疑的情況進行說明。
《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3號——日常信息披露》《第二十五號 科創板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公告》
現金分紅比例低于30%,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后、年度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之前,召開上市公司業績說明會,就相關事項與媒體、股東特別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機構投資者、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及時答復媒體和股東關心的問題。 |
深主板 |
根據《關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五)……建議納入滬深300指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年報披露后及時召開業績說明會,鼓勵其他上市公司召開業績說明會,就投資者普遍關心的年報相關問題進行解答。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7.3.4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舉行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分紅情況、風險與困難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 |
創業板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8.3.4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十五個交易日內舉行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對公司所處行業狀況、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分紅情況、風險因素等投資者關心的內容進行說明。 |
北交所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
4.6.6 上市公司應當加強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建立與投資者溝通的有效渠道。公司應當在不晚于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舉辦年度報告說明會。 |
板塊 |
業績說明會相關規定 |
滬主板
科創板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關于做好科創板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會議時段:原則上應當安排在非交易時段召開。
參會人員:應當包括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至少一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
通知公告:應當在投資者說明會召開前發布公告。
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應當通過上證e互動平臺“上市公司發布”欄目盡快匯總發布。 |
深主板
創業板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
會議時段:原則上應當安排在非交易時段召開。
參會人員:應當包括董事長(或者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公司處于持續督導期內的,鼓勵保薦代表人或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參加。鼓勵公司自行邀請投資者、行業分析師或媒體記者等參會,提升互動效果。
通知公告:應當提前發布召開業績說明會的預告公告(如需使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云訪談”服務,需提前五個交易日申請)。
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在互動易和公司網站(如有)刊載。 |
北交所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
會議時段:無明確規定。
參會人員:公司董事長(或者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如有)應當出席說明會。
通知公告:應當至少提前2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
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活動結束后,活動記錄應當及時披露或以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 |
板塊 |
業績說明會相關規定 |
滬主板
科創板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評價期間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不得為A:
……(六)公司未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披露后,分別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半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和三季度報告業績說明會;……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應當為D:
……(八)公司未在年度報告披露后召開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或存在應當召開投資者說明會的相關情形,但未按規定召開投資者說明會;…… |
深主板
創業板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評為A:
……(七)公司未召開年度業績說明會;……。 |
北交所 |
無明確規定。 |
二、 年度股東大會
三、權益分派
注意
事項 |
深市 |
滬市 |
北交所 |
申請權益分派之日至權益登記日 |
上市公司應確保在申請權益分派之日至權益登記日期間,不辦理限售股解限、股權激勵行權等會導致證券總股本或股本結構發生變動的業務。 |
上市公司應確保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紅利權益登記日期間,不得因其它業務改變公司的股本數或權益數。 |
上市公司在權益分派業務辦理過程中,應承諾不辦理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票登記、股份限售登記、股份解除限售登記、股份回購、股份注銷登記等可能改變公司股本結構的業務。 |
進入轉股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
可申請暫停可轉債的轉股。 |
需申請暫停可轉債的轉股。 |
需申請暫停可轉債的轉股。 |
存在回購專用賬戶 |
上市公司需承諾申請權益分派之日至權益登記日期間不減持已回購股票,并且該賬戶內股票不得參與權益分派。 |
回購專戶持有股票的,必須作為紅利自行派發的證券賬戶。 |
無明確規定。 |
四、其他注意事項
板塊 |
保薦機構報告相關規定 |
滬主板
科創板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
第二十九條 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5個交易日內,保薦人應當向上交所提交《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
深主板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保薦業務》
第四十二條 保薦人應當在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的十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深交所報送年度保薦工作報告,持續督導期開始之日至該年度結束不滿三個月的除外。 |
創業板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3.2.8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相關規定在符合條件媒體披露跟蹤報告。 |
北交所 |
無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