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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市場禁入及監管措施的后果全揭示(2024年6月更新)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市場禁入及行政監管措施,將會對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摘星摘帽、信披工作評價、分拆上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減持、任職等方面產生不利影響,且涉及的規定相對分散。
他山咨詢結合現行再融資規定、退市新規、減持新規、信披工作評價、董監高任職等最新規定,匯總了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市場禁入及行政監管措等的后果及影響,供讀者查閱。

行政處罰及行政監管措施的種類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處罰分為以下幾類:
1. 警告、通報批評;
2.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 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 行政拘留;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十三章賦予了證監會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等行政處罰權。
(二)行政監管措施的種類
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把行政處罰與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予以區分。根據《通知》相關規定,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于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采取的一系列監管措施也不屬于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截至目前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符合《通知》界定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如下:
1. 責令改正;
2. 監管談話;
3. 出具警示函;
4. 責令公開說明;
5. 責令定期報告;
6. 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7. 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8. 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9. 采取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差價;
10. 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11. 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 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核準新業務;
13. 撤銷有關業務許可,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14. 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15.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及大股東的影響

(一)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再融資的影響
(1)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北交所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

最近1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立案調查

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北交所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1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

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最近1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

不得發行優先股

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被列入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承銷機構不得承接其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

上市公司

行政監管措施

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2)董監高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其任職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其任職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北交所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

最近1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其任職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

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

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最近1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影響

影響事項

被采取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行政處罰

最近1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1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北交所中止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立案調查

涉嫌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且尚未結案

其控制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

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

(4)其他相關主體或人員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市場禁入等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北交所將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請證券發行上市

北交所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

因證券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證券市場禁入

交易所將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發行上市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因證券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證券市場禁入

北交所中止相應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

立案調查、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

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措施;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上市公司的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

行政處罰

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并購重組的影響
(1)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影響

影響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不得實施重組上市(違法違規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響責任追究的除外)

上市公司

立案調查

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不得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違法違規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響責任追究的除外)

上市公司應當暫停重組進程并及時披露

上市公司

立案調查

涉嫌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因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停牌的,應當核實并披露該事項對公司本次重組或發行的影響,不能繼續推進的,應當及時申請復牌

北交所上市公司

立案調查

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2)董監高被立案調查、認定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的影響

影響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不得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違法違規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響責任追究的除外)

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立案調查

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因籌劃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停牌的,應當核實并披露該事項對公司本次重組或發行的影響,不能繼續推進的應當及時申請復牌

北交所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立案調查

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交易所不予受理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文件

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

因證券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證券市場禁入,尚未解除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認定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的影響

影響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實施重組上市(違法違規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不良后果,且不影響責任追究的除外)

上市公司最近3年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立案調查

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應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且至少12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行政處罰

上市公司籌劃、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期間,因本次重組事項相關的內幕交易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交易所不予受理重大資產重組的申請文件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

因證券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證券市場禁入,尚未解除

(4)其他相關主體或人員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交易所不予受理發行人的申請文件

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

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證券市場禁入,尚未解除

交易所中止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

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

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且尚未解除,相關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且尚未解除

3.強制退市與其他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認定,年度報告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前述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

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

1.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終止上市標準;

3.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的認定,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且達到相關標準

4.持續督導期及信披工作評價結果的影響
(1)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交易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人延長持續督導期

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

持續督導期間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為A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監管措施

公司因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高于C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立案調查

評價期末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處于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階段

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評為D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

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前期因同一事項被交易所實施紀律處分且當年評價結果因此為D的除外

(2)董監高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為A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董監高因與公司相關事項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上交所】同一事項已在前期評價中予以考慮的除外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為A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與公司相關事項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上交所】同一事項已在前期評價中予以考慮的除外

5.分拆上市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的影響

不得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外獨立上市

上市公司

行政處罰

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行政處罰的影響

其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外獨立上市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行政處罰

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二)對董監高的影響
1.任職的影響
(1)市場禁入對董監高任職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不得被提名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

市場禁入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市場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屆滿

(2)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對獨立董事任職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不得被提名擔任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任職的獨立董事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最近36個月內因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3)行政處罰對董事會秘書任職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會秘書

行政處罰

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注1:如出現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情形的,同時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
注2: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任職期間出現被中國證監會采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市場禁入措施的,相關董監高應當立即停止履職并由公司按相應規定解除其職務。相關董事、監事應被解除職務但仍未解除,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并投票的,其投票無效。
2.減持的影響
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未繳足罰沒款對董監高減持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董監高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行政處罰

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自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前不得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1. 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顯示上市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董監高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行政處罰

2. 董監高因涉嫌與本公司有關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

3.董監高被行政處罰,尚未足額繳納罰沒款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未繳足罰沒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監高不得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未滿六個月。

2.本人因涉嫌與本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未滿六個月。

3.本人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尚未足額繳納罰沒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減持資金用于繳納罰沒款的除外。

3.股權激勵的影響
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對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管參與股權激勵的影響

影響

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獨董除外)、高管

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大股東減持的影響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未繳足罰沒款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減持的影響

影響事項

被采取

措施主體

采取

措施類型

具體表現

大股東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1.大股東因涉嫌與本公司有關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行政處罰

2.大股東被行政處罰,尚未足額繳納罰沒款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未繳足罰沒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1.該大股東因涉嫌與本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未滿六個月;

2.該大股東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尚未足額繳納罰沒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減持資金用于繳納罰沒款的除外。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行政處罰

2.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判處刑罰未滿六個月;

2.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自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前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摘牌;

上市公司收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顯示上市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同時遵守大股東不得減持的規定。
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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