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自律監管措施種類
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影響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債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 |
北交所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最近1年內受到北交所公開譴責 |
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債 |
|||
不得適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簡易程序 |
上市公司 |
紀律處分 |
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
被交易所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
上市公司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尚未解除 |
2. 董監高被實施紀律處分的影響
影響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所任職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債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 |
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導致所任職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 |
最近1年內受到北交所的公開譴責 |
導致所任職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債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 |
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導致所任職的上市公司不得適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簡易程序 |
董事、監事、高管 |
紀律處分 |
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
導致所任職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
董事、監事、高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公開認定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尚未解除 |
影響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其所控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公開譴責 |
最近1年內受到北交所公開譴責 |
導致其所控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債 |
|||
導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適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簡易程序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紀律處分 |
最近1年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
導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尚未解除 |
影響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其所服務的上市公司不得適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簡易程序 |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或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相關簽字人員 |
紀律處分 |
最近1年因同類業務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
導致其所服務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申請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尚未解除 |
導致其所服務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被中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簽字人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 |
被北交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導致其所服務的上市公司被中止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程序或者發行注冊程序 |
上市公司的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簽字人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實施重組上市 |
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適用“小額快速”審核 |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不予受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申請文件 |
上市公司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申請文件 |
董事、監事、高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公開認定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尚未解除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實施重組上市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導致其所控制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適用“小額快速”審核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導致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申請文件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其所服務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適用“小額快速”審核 |
上市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或者其相關人員 |
紀律處分 |
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
導致其所服務的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申請文件 |
上市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 |
導致其所服務的上市公司被中止審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 |
上市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簽字人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三)對退市與重新上市的影響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導致其所任職的滬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后不得申請重新上市(不包括交易類終止上市、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導致滬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文件 |
滬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公開認定 |
被證券交易所采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尚未解除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
董事、監事、高管 |
|||
保薦人、中介機構及其主辦人員 |
|||
導致其所服務的滬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被中止重新上市審核 |
滬主板、深主板上市公司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中介機構及其主辦人員 |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 |
中介機構及其主辦人員,被證券交易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深交所、北交所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延長持續督導時間 |
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持續督導期間受到深交所、北交所的公開譴責 |
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評為A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書面警示、約見談話 |
因違規行為被深交所出具書面警示或約見談話 |
上交所上市公司 |
口頭警示(含)以上 |
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采取口頭警示(含)以上監管措施 |
|
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評為D |
上交所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2次以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未在期限內主動落實 |
公司被上交所公開譴責或者2次(含)以上通報批評;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上交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內未主動落實整改要求的 |
被收取3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違反上市協議、業務規則或者向深交所作出的承諾的,且最近12個月內曾被證券交易所予以2次以上公開譴責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所任職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評為A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通報批評、書面警示 |
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處分,或被書面警示累計2次以上 |
所任職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評為A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通報批評 |
受到上交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處分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所控制的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評為A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公開譴責、通報批評、書面警示 |
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處分,或被書面警示累計2次以上 |
所控制的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不得評為A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公開譴責、通報批評 |
受到上交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處分 |
(五)對分拆上市的影響
影響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實施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外獨立上市 |
上市公司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三、對董監高的影響
影響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被提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認定 |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期限尚未屆滿 |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具體情形、擬聘請該候選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響公司規范運作,并提示相關風險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
最近36個月/3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3次以上通報批評 |
向北交所上市公司主動報告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離職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認定 |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監高,期限尚未屆滿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擔任或被提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公開認定、公開譴責、3次以上通報批評 |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屆滿;或者最近36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3次以上通報批評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擔任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董事會秘書 |
公開認定、公開譴責、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
最近36個月/3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3次以上通報批評;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期限尚未屆滿 |
一個月內解聘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董事會秘書 |
公開認定、公開譴責、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
最近36個月/3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3次以上通報批評;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期限尚未屆滿 |
一個月內解聘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董事會秘書 |
公開認定 |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期限尚未屆滿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 |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
董事(獨董除外)、高管 |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
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公開認定3年、5年或10年內不適合擔任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監高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通報批評 |
最近24個月內曾被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或被3次以上通報批評 |
公開認定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北交所上市公司董監高 |
|||
公開認定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監高 |
董事、監事、高管 |
公開譴責 |
違規行為達到公開譴責標準,且具有從重情形;兩項以上違規行為達到公開譴責標準 |
獨立董事不得公開征集股東權利 |
獨立董事 |
公開譴責 |
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
保薦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對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監高進行專門培訓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
受到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處分的 |
四、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東的影響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不得減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 |
公開譴責 |
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 |
(二)對其他事項的影響
影響
事項 |
被采取
措施主體 |
采取
措施類型 |
具體表現 |
保薦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對深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進行專門培訓 |
深交所上市公司 |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
受到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公開譴責處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