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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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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一)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償或者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含委托貸款)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比例提供資金的除外。前述所稱“參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四)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以及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或者明顯有悖商業邏輯情況下以采購款、資產轉讓款、預付款等方式提供資金;(五)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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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上市公司不得為本規則第6.3.3條規定的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關聯參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主體)提供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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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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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上市公司不得為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6.3.3條規定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公司的關聯參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控制的主體)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該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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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上市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向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或者委托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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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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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上市公司不得為《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公司的關聯參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控制的主體)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該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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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上市公司不得為本規則第6.3.3條規定的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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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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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上市公司不得為本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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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上市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等關聯方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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