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板塊 |
股票交易“窗口期”相關規定 |
證監會 |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十五日內;
(二)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五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
科創板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詢價轉讓和配售》
第六條 科創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下列期間內啟動、實施或者參與詢價轉讓:
(一)科創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15日內;
(二)科創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5日內;
(三)自可能對科創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
北交所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15日內;
(二)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5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本所認定的其他期間。 |
02
板塊 |
回購股份“窗口期”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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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
不得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在下列期間不得實施:
(一)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滬主板
科創板 |
不得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實施股份回購并為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不得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披露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后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個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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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主板
創業板 |
不得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在下列期間不得實施:
(一)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并為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不得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披露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十二個月后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十個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交易日;
(二)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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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
不得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4號——股份回購》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實施股份回購并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不得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4號——股份回購》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公告12個月后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披露前10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披露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個交易日起算,至披露前1個交易日;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
03
板塊 |
員工持股計劃相關規定 |
滬主板
科創板 |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
公司公布、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于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 |
深主板
創業板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應當遵守市場交易規則,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買賣本公司股票。 |
北交所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
8.4.5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
(《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四、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必須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中國證監會關于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嚴厲禁止利用任何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
04
板塊 |
股權激勵授予/行權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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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期權行權 |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關限制期間內向激勵對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也不得行使權益。 |
滬主板
科創板 |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期權行權 |
同證監會規定。 |
深主板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3.2股權激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不得在相關法律法規、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 |
期權行權 |
上市公司選擇集中統一行權的,行權股份的上市日不得在相關法律法規、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
上市公司選擇自主行權的,激勵對象不得在相關法律法規、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行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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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二節 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不得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就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而言,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歸屬日不得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 |
期權行權 |
激勵對象不得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行權。集中行權的,行權股份上市日不得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所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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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3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不得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期權行權 |
第三十七條 激勵對象不得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行權。 |